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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出台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作者:三晋都市报

      8月16日,记者从太原市民政局了解到,作为一种临时救助制度,《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实施。今后,除城乡低保家庭外,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群体等也可申请获得救助。

  根据《办法》规定,四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包括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困救助等资金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择校生除外)或国家公办大学教育(自费生除外),经各种教育救助帮扶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可以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以及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4倍以下,由于患病、非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临时救助的标准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种类、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须由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或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可再给予适当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同时,该办法规定了不能享受临时救助的方面,包括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参与或从事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或隐瞒、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将不予实施临时救助。此外,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也不适用该救助范围。